1993年5月18日 星期二

爭 取 民 主 的 道 路
大 會 的 方 向 與 名 稱 不 對 題

四 五 行 動

9 3 年 5 月 1 8 日

( 按 : 本 文 根 據 本 會 為 5 月 8 日 「 爭 取 民 主 政 制 」高 山 大 會 出 版 的 傳 單 改 寫 。 )
五 月 八 日 「 爭 取 民 主 政 制 」 的 高 山 大 會 提 出 三 個 方 向 :
( 一 ) 香 港 政 制 港 人 有 權 參 與 決 定 ;
( 二 ) 加 速 走 向 全 面 普 選 ; 及
( 三 ) 落 實 港 人 民 主 治 港 、 高 度 自 治 。

單 獨 及 抽 空 來 看 , 以 上 每 一 條 都 是 進 步 的 。 但 可 惜 把 第 二 及 第 三 條 放 在 一 起 , 便 跟 大 會 的 名 稱 - - 「 爭 取 民 主 政 制 大 會 」 - - 不 對 題 了 。

有 人 馬 上 會 說 : 你 們 四 五 行 動 是 「 激 進 團 體 」 , 只 曉 得 唱 高 調 , 罔 顧 訴 求 是 否 「 理 性 」 。 但 下 面 的 分 析 將 會 說 明 我 們 對 香 港 政 制 的 看 法 , 根 本 不 是 一 個 「 激 進 」 與 否 的 問 題 , 而 是 一 個 客 觀 上 站 在 甚 麼 社 會 階 層 利 益 講 話 的 問 題 。

大 家 都 會 記 得 , 立 法 局 不 久 前 通 過 動 議 , 要 求 房 委 會 撤 銷 「 富 戶 政 策 」 , 但 政 府 卻 一 於 置 若 罔 聞 。 這 一 事 例 清 楚 說 明 本 港 的 權 力 中 心 , 不 在 立 法 局 , 而 在 行 政 部 門 及 一 些 擁 有 實 權 的 機 關 如 房 委 會 。

立 法 局 有 民 選 成 份 以 來 , 它 能 夠 成 功 迫 使 政 府 讓 步 的 , 只 有 兩 個 例 子 : 夫 婦 分 開 報 稅 及 9 2 至 9 3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政 府 收 回 增 加 差 餉 的 建 議 。 但 是 , 這 兩 次 例 外 的 「 勝 利 」 所 涉 及 的 , 畢 竟 都 是 「 濕 濕 碎 」 的 東 西 ; 中 央 政 策 依 然 紋 風 不 動 。

可 見 , 儘 管 我 們 無 意 低 估 立 法 局 全 面 普 選 的 意 義 , 但 究 竟 「 加 速 走 向 全 面 普 選 」 對 「 爭 取 民 主 政 制 」 、 「 港 人 民 主 治 港 」 及 「 高 度 自 治 」 有 多 大 裨 益 , 不 是 不 言 而 喻 嗎 ?

彭 方 案 的 本 質

彭 定 康 方 案 提 出 後 , 各 民 主 團 體 紛 紛 表 態 支 持 ( 或 最 低 限 度 批 評 性 地 支 持 ) 。 更 有 某 大 政 團 成 員 說 該 方 案 是 他 們 夢 寐 以 求 的 ! 四 五 行 動 所 持 的 意 見 , 可 說 是 少 數 的 例 外 。 我 們 認 為 要 爭 取 符 合 低 下 階 層 利 益 的 民 主 , 就 應 以 反 對 彭 方 案 為 基 礎 。 為 甚 麼 ? 這 是 否 表 示 我 們 反 對 把 立 法 局 變 得 更 開 放 ? 當 然 不 是 。

但 凡 政 治 建 議 ∕ 要 求 , 都 不 能 以 抽 象 及 形 式 化 的 角 度 來 看 待 , 而 必 須 把 它 置 於 一 定 的 具 體 政 治 局 勢 來 衡 量 它 的 客 觀 政 治 作 用 。 抽 象 地 , 彭 方 案 有 關 立 法 局 的 建 議 當 然 比 現 時 的 情 況 進 步 , 但 這 並 不 表 示 我 們 便 應 支 持 彭 方 案 。 首 先 , 我 們 必
須 清 楚 : 中 英 七 份 外 交 文 件 顯 示 中 英 雙 方 曾 達 成 了 協 議 - - 雖 然 四 五 行 動 不 認 同 協 議 內 容 。 這 不 是 要 為 中 方 講 說 話 , 而 是 要 明 白 為 甚 麼 中 方 如 此 強 硬 的 反 對 彭 方 案 。

彭 方 案 的 提 出 , 代 表 英 國 政 府 的 改 變 。 為 甚 麼 要 變 呢 ? 說 英 國 政 府 要 維 護 自 己 於 九 七 前 及 後 的 利 益 而 作 出 部 署 , 相 信 沒 有 人 會 否 定 。 這 些 部 署 中 最 重 要 的 其 中 一 環 是 盡 可 能 使 將 來 特 區 立 法 機 關 脫 離 行 政 長 官 的 有 效 控 制 , 從 而 對 後 者 發 揮
一 定 程 度 的 掣 肘 作 用 。 這 樣 , 英 國 政 府 便 可 以 借 助 一 些 利 益 上 及 意 識 形 態 上 偏 英 的 人 ( 主 要 是 根 據 英 國 制 度 及 標 準 獲 取 資 格 的 專 業 人 士 的 政 治 代 言 人 ) 在 九 七 後 的 立 法 機 關 客 觀 上 維 護 英 國 的 利 益 。

英 國 政 府 就 立 法 機 關 的 部 署 於 八 十 年 代 初 已 開 展 。 但 英 政 府 顯 然 不 滿 足 於 他 們 9 2 年 前 在 這 方 面 所 達 至 的 成 果 。 九 五 一 屆 立 局 選 舉 是 英 方 的 最 後 機 會 。 所 以 , 四 五 行 動 一 早 便 預 見 到 他 們 必 定 會 利 用 這 最 後 機 會 採 取 進 攻 。

果 然 , 衛 奕 遜 突 然 被 「 炒 」 , 由 保 守 黨 重 量 級 人 馬 肥 彭 接 任 。 彭 來 港 履 新 前 , 英 國 官 方 便 發 出 基 本 法 可 以 修 改 等 等 言 論 。 最 後 , 震 撼 性 的 彭 方 案 便 出 台 。

為 甚 麼 英 方 明 明 在 有 協 議 下 還 認 為 可 以 在 這 「 一 違 反 」 的 情 況 下 迫 中 國 政 府 讓 步 呢 ? 這 完 全 是 基 於 他 們 對 中 、 英 及 中 、 港 間 的 經 濟 力 量 對 比 關 係 作 出 了 錯 誤 的 估 計 。 他 們 認 為 香 港 經 濟 上 對 中 國 十 分 重 要 , 所 以 中 國 不 能 承 受 香 港 經 濟 震 盪
的 後 果 。

當 然 , 香 港 對 中 國 重 要 , 但 中 國 經 濟 實 力 今 非 昔 比 , 現 時 中 國 反 過 來 對 香 港 更 加 重 要 。 經 過 十 多 年 的 發 展 , 香 港 資 本 家 的 前 途 繫 於 中 國 , 所 以 , 即 使 中 英 兩 國 決 裂 , 中 國 政 府 亦 不 用 擔 心 資 金 會 流 失 。


基 於 以 上 兩 點 ( 中 英 確 實 有 協 議 及 中 國 的 經 濟 實 力 ) , 我 們 當 時 便 指 出 , 以 為 能 夠 以 支 持 彭 方 案 的 方 法 借 英 壓 中 , 爭 取 把 特 區 首 屆 立 法 局 進 一 步 開 放 根 本 就 是 幻 想 。 要 爭 取 民 主 就 必 須 利 用 其 他 方 法 。 更 為 重 要 的 是 , 企 圖 借 英 壓 中 不 僅 是
幻 想 , 它 對 爭 取 符 合 低 下 階 層 利 益 的 民 主 , 更 有 負 面 作 用 。

港 府 是 一 個 殖 民 地 財 團 政 權 , 以 維 護 以 英 資 為 首 的 華 洋 財 團 利 益 、 刮 削 低 下 階 層 市 民 為 已 任 。 由 於 種 種 原 因 , 市 民 對 於 港 府 的 殖 民 地 主 義 搜 刮 本 質 已 不 大 醒 覺 。 彭 定 康 履 新 後 , 大 做 政 治 「 秀 」 , 很 多 港 人 都 被 迷 惑 了 ; 這 更 有 利 於 殖 民 地
主 義 者 部 署 九 七 前 後 的 最 後 搜 括 。 彭 方 案 的 中 軸 , 純 綷 是 針 對 特 區 首 屆 立 法 局 , 但 卻 絲 毫 不 觸 動 作 為 權 力 中 心 的 行 政 部 門 , 原 封 不 動 地 維 持 港 府 的 殖 民 地 財 團 政 權 本 質 。

前 面 分 析 , 今 次 借 英 壓 中 是 不 會 成 功 的 ; 而 鑒 於 剛 才 指 出 的 原 因 , 支 持 彭 方 案 ( 以 借 英 壓 中 ) 卻 只 會 把 真 殖 民 地 主 義 獨 裁 者 的 彭 定 康 變 成 假 民 主 鬥 士 , 使 港 人 更 加 目 眩 , 對 上 述 刮 削 更 加 不 設 防 , 從 而 犧 牲 低 下 層 市 民 的 利 益 。 這 就 是 為 甚
麼 我 們 在 上 面 說 對 彭 方 案 的 態 度 不 是 「 激 進 」 與 否 的 問 題 , 而 是 客 觀 上 代 表 甚 麼 階 層 利 益 的 問 題 。

四 五 行 動 一 開 始 便 反 對 彭 方 案 及 反 對 給 予 它 任 何 形 式 的 支 持 。 既 然 彭 為 了 英 國 的 利 益 提 出 所 謂 「 公 平 、 公 開 及 為 港 人 所 能 接 受 」 的 原 則 , 要 爭 取 民 主 , 我 們 便 應 直 指 彭 方 案 刻 意 迴 避 的 地 方 , 要 求 他 貫 徹 自 己 所 提 出 的 原 則 , 把 行 政 部 門 開
放 。 或 許 有 人 會 問 , 有 條 件 提 出 這 個 要 求 嗎 ?

曾 出 現 過 爭 取 民 主 的 黃 金 機 會

其 實 , 港 人 曾 有 一 個 黃 金 機 會 可 以 迫 使 彭 定 康 作 出 讓 步 。 中 英 七 份 外 交 文 件 公 佈 後 , 英 方 及 彭 定 康 在 證 據 確 鑿 的 情 況 下 仍 然 向 港 人 講 大 話 ( 如 上 所 述 , 這 樣 說 不 等 於 認 同 那 些 協 議 ) 。 這 當 然 是 意 料 中 事 。 假 如 當 時 全 港 市 民 齊 聲 譴 責 彭 定
康 公 然 向 港 人 講 大 話 , 他 的 公 信 力 必 然 受 挫 。 ( 請 留 意 , 我 們 說 的 是 譴 責 英 方 及 肥 彭 在 証 據 確 鑿 下 仍 講 大 話 , 而 非 譴 責 英 方 不 遵 守 協 議 - - 四 五 行 動 根 本 就 不 接 受 那 些 協 議 。 ) 這 樣 , 處 於 劣 勢 的 他 便 很 可 能 會 被 迫 作 出 讓 步 。 而 我 們 便 不 僅 有
機 會 爭 取 到 更 加 開 放 的 立 法 局 , 更 有 機 會 爭 取 到 有 代 表 性 的 行 政 部 門 。 再 者 , 這 樣 因 港 人 向 殖 民 地 主 義 者 進 行 鬥 爭 而 爭 取 到 的 成 果 及 製 造 出 來 的 既 成 事 實 , 中 方 想 改 變 便 會 面 對 很 大 困 難 。

可 惜 , 當 時 各 大 政 團 不 僅 沒 有 譴 責 彭 定 康 講 大 話 , 反 而 為 他 幫 腔 , 說 甚 麼 沒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協 議 云 云 。 結 果 , 爭 取 民 主 的 大 好 機 會 白 白 錯 失 ; 彭 定 康 在 六 四 後 大 失 港 人 民 心 的 中 方 強 烈 指 責 下 、 及 在 一 些 政 團 和 一 些 香 港 、 美 國 傳 媒 的 吹 捧
下 , 現 在 也 果 然 成 為 了 一 些 人 心 目 中 的 「 民 主 鬥 士 」 !

不 要 一 錯 再 錯

英 國 政 府 提 出 彭 方 案 是 為 了 自 己 的 利 益 。 現 在 他 們 因 當 初 計 錯 數 而 再 次 與 中 國 談 判 , 也 是 為 了 自 己 的 利 益 。 ( 彭 方 案 目 標 在 保 障 英 國 九 七 後 之 利 益 , 但 因 計 錯 數 而 威 脅 到 英 資 的 即 時 利 益 , 如 廣 州 地 下 鐵 路 合 約 等 。 ) 港 人 由 始 至 終 都 被 英
國 政 府 用 作 迫 使 中 國 向 它 作 出 種 種 經 濟 及 政 治 讓 步 的 籌 碼 。

當 日 ( 甚 或 至 今 ) 支 持 彭 方 案 而 把 港 人 的 利 益 寄 託 於 英 國 政 府 的 人 , 有 否 因 英 方 現 時 的 轉 變 而 得 出 教 訓 呢 ? 把 彭 定 康 變 成 假 民 主 鬥 士 , 從 而 使 港 人 對 夕 陽 殖 民 地 主 義 刮 削 的 警 覺 性 越 發 鬆 懈 - - 這 個 責 任 , 應 該 由 誰 來 承 擔 ?

經 過 上 述 教 訓 之 後 , 仍 繼 續 被 彭 定 康 牽 著 鼻 子 走 , 單 講 立 法 局 全 面 普 選 , 跟 他 一 同 迴 避 彭 方 案 維 持 殖 民 地 財 團 政 權 本 質 不 變 的 要 害 問 題 , 便 是 一 錯 再 錯 。

今 天 , 雖 然 上 述 黃 金 機 會 不 再 , 但 並 不 表 示 民 主 事 業 已 無 可 為 。 現 在 的 關 鍵 , 就 是 要 擦 亮 港 人 的 眼 睛 , 讓 大 家 認 清 殖 民 地 政 府 的 把 戲 , 重 新 確 立 港 人 爭 取 民 主 的 目 標 和 路 線 。

我 們 認 為 , 港 人 有 權 民 主 決 定 香 港 的 未 來 政 制 發 展 。 中 英 雙 方 的 談 判 排 斥 了 港 人 的 民 主 參 與 , 它 們 達 成 的 任 何 協 議 , 都 必 須 接 受 全 民 投 票 。

在 反 對 中 方 壓 制 的 同 時 , 一 併 反 對 彭 方 案 維 持 真 獨 裁 假 民 主 的 殖 民 地 財 團 政 權 的 本 質 , 這 才 是 爭 取 民 主 的 道 路 !

1993年4月5日 星期一

天 安 門 事 件 紀 念 日 聲 明

四 五 行 動

1 9 9 3 年 4 月 5 日


近 來 , 中 共 以 假 釋 或 保 外 就 醫 的 方 式 , 提 早 釋 放 了 部 份 知 名 民 運 人 士 。 甚 至 一 直 被 傳 因 長 期 單 獨 囚 禁 而 精 神 失 常 的 魏 京 生 , 也 被 拉 出 來 公 開 做 「 秀 」 , 在 嚴 密 「 保 安 」 下 往 唐 山 逛 了 一 回 。

中 共 以 上 讓 步 , 無 疑 是 為 了 改 善 國 際 形 象 , 特 別 是 為 了 爭 取 奧 運 的 舉 辦 權 , 以 及 美 國 繼 續 給 予 最 惠 國 待 遇 。

不 過 , 中 共 的 讓 步 其 實 極 有 限 ﹐ 近 期 獲 釋 的 大 都 是 刑 期 將 滿 或 健 康 極 差 的 民 運 人 士 。 其 他 如 王 軍 濤 、 陳 子 明 、
劉 剛 、 任 畹 町 、 徐 文 立 等 , 郤 仍 被 囚 禁 , 甚 至 連 健 康 欠 佳 者 , 申 請 保 外 就 醫 都 不 獲 批 淮 。 國 際 知 名 的 民 運 人 士 尚 且 如 此 , 其 他 不 知 名 的 被 捕 者 情 況 如 何 , 不 難 想 象 。 再 者 , 獲 釋 出 獄 後 , 很 多 仍 受 到 監 視 , 政 治 權 利 固 然 受 限 制 , 連 工 作 、 就 讀 的 權 利 也 被 剝 奪 。

另 一 方 面 , 中 共 對 人 民 的 箝 制 並 沒 有 放 鬆 。 上 海 民 運 人 士 楊 週 去 年 便 因 企 圖 成 立 人 權 研 究 會 而 被 拘 押 了 三 個 月 。

今 日 , 是 中 國 民 主 運 動 一 個 十 分 值 得 紀 念 的 日 子 。 際
此 機 會 , 我 們 向 中 共 政 權 重 申 以 下 嚴 正 要 求 :

一 ‧ 立 即 釋 放 所 有 民 運 中 士 !
二 ‧ 平 反 歷 次 民 運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