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94年4月23日 星期六

你 不 臉 紅 嗎 ﹖
致 彭 定 康 先 生 的 公 開 信

四 五 行 動

1 9 9 4 年 4 月 2 3 日

 
彭 定 康 先 生 :

    我 們 對 於 你 應 邀 為 『 香 港 工 人 』 攝 影 展 剪 綵 , 感 到 十 分 滑 稽 可 笑 。 你 曾 是 英 國 保 守 黨 領 導 集 團 成 員 。 這 個 黨 自 七 十 年 代 末 執 政 以 來 , 一 直 全 力 打 擊 英 國 工 人 運 動 , 向 英 國 工 人 階 級 加 緊 壓 搾 , 保 守 黨 訂 立 法 例 , 限 制 工 人 罷 工 權 利 , 派 遣 警 察 鎮 壓 工 人 罷 工 , 又 連 年 削 減 社 會 福 利 和 公 共 開 支 , 茅 頭 直 指 工 人 階 級 , 保 障 資 產 階 級 利 益 。 一 句 話 , 就 是 要 工 人 為 有 產 階 級 一 手 造 成 的 經 濟 危 機 勒 緊 褲 頭 。 你 競 選 失 敗 , 來 港 上 任 之 前 曾 貴 為 內 閣 成 員 和 黨 主 席 , 對 此 要 負 責 。 如 今 你 在 此 卻 假 惺 惺 關 心 工 人 疾 苦 , 實 在 欺 世 盜 名 , 無 恥 之 極 。

    而 且 , 在 你 津 津 樂 道 的 所 謂 政 制 改 革 裡 , 對 廣 大 受 薪 階 級 岐 視 亦 明 若 白 畫 。 無 論 在 所 謂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, 抑 或 你 誇 誇 其 談 的 新 增 九 席 選 舉 團 議 席 , 工 人 階 級 所 能 選 出 的 代 表 , 與 其 在 人 口 的 比 率 和 對 社 會 貢 獻 , 都 是 絕 不 公 平 的 。 其 實 , 你 若 是 真 的 關 心 工 人 和 贊 成 民 主 , 最 好 就 是 放 棄 殖 民 地 政 府 的 特 權 , 讓 市 民 、 工 人 產 生 代 表 , 組 成 立 法 機 關 和 政 府 。

    可 能 你 會 說 , 你 已 經 建 議 實 行 老 人 退 休 計 劃 , 所 以 批 評 你 不 關 心 工 人 生 活 並 不 公 平 。 但 是 , 這 個 計 劃 是 大 有 漏 洞 的 , 而 這 漏 洞 卻 是 殖 民 政 府 一 貫 保 障 資 本 家 、 漠 視 工 人 權 益 的 結 果 。 在 香 港 , 工 人 是 沒 有 最 低 工 資 保 障 的 , 這 不 單 使 資 本 家 壓 低 工 資 。 而 且 , 資 方 可 以 將 任 何 何 有 關 工 人 、 社 會 福 利 的 開 支 , 轉 嫁 於 工 人 身 上 。 同 時 , 香 港 工 人 至 今 仍 未 有 合 法 罷 工 權 , 也 沒 有 集 體 談 判 權 , 亦 無 『 不 公 平 解 僱 條 例 』 保 障 , 致 使 資 方 得 以 動 輒 以 『 解 僱 』 為 武 器 , 對 付 罷 工 行 動 。

    民 生 方 面 , 香 港 工 人 和 市 民 已 經 捱 了 十 多 廿 年 的 『 高 租 值 、 高 地 價 、 高 差 餉 』 的 『 三 高 政 策 』 。 辛 苦 所 得 大 部 份 為 大 地 主 所 吞 噬 。 你 上 任 以 來 , 情 況 變 本 加 厲 , 弄 至 民 不 聊 生 。 你 的 政 府 公 然 在 立 法 局 聲 言 要 照 顧 業 主 利 益 , 而 置 小 市 民 捱 貴 租 於 不 顧 , 簡 直 豈 有 此 理 。 至 於 公 共 事 業 , 你 的 政 府 讓 公 共 交 通 財 團 加 價 高 於 通 脹 , 任 由 市 民 津 貼 壟 斷 財 團 中 飽 私 囊 , 苦 的 還 不 是 勞 苦 大 眾 ﹖ 醫 療 、 公 屋 方 面 , 你 沒 有 把 它 們 當 作 社 會 福 利 , 繼 續 透 過 加 費 來 加 重 市 民 負 擔 。 其 實 , 你 該 順 從 民 意 , 向 資 本 家 增 加 利 得 稅 率 和 開 徵 資 產 增 值 稅 , 用 來 這 樣 做 。 你 不 這 樣 做 , 又 怎 有 臉 來 為 一 個 反 映 工 人 疾 苦 的 照 片 展 覽 剪 綵 呢 ﹖ 你 難 道 不 覺 得 臉 紅 嗎 ﹖

    不 要 再 誇 誇 其 談 了 , 你 是 是 快 快 做 到 以 下 幾 點 吧 :

    ( 一 ) 訂 立 最 低 工 資 , 每 年 按 物 價 升 幅 調 整 ;
    ( 二 ) 立 法 規 定 工 人 有 罷 工 、 集 會 談 判 權 ; 訂 立 『 不 公 平 解 僱 法 例 』 , 保 障 工 人 。
    ( 三 ) 增 加 利 得 稅 率 , 實 行 累 進 制 和 資 產 增 值 稅 ;
    ( 四 ) 設 立 失 業 保 障 金 , 並 實 施 醫 療 、 房 屋 、 教 育 、 幼 兒 、 老 人 退 休 的 全 面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;
    ( 五 ) 由 公 眾 人 士 組 成 監 管 委 員 會 , 監 察 公 共 事 業 運 作 和 加 價 情 況 , 保 障 市 民 利 益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