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97年9月28日 星期日

停 止 壓 制 示 威 權 利
- - - 就 警 方 無 理 阻 攔 及 拘 捕 抗 議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會 人 士 及 連 串 使 用 警 力 壓 制 市 民 示 威 自 由 的 聲 明

四 五 行 動 ﹑ 毋 忘 六 四 ﹑ 全 民 制 憲 學 會

一 九 九 七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


( 一 ) 我 們 強 烈 譴 責 警 方 於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﹐ 在 灣 仔 海 旁 強 行 制 止 前 往 會 議 展 覽 中 心 示 威 的 遊 行 隊 伍 。 這 次 示 威 之 目 的 ﹐ 就 是 抗 議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會 製 造 貧 窮 ﹑ 剝 削 第 三 世 界 人 民 。 這 自 然 不 是 主 辦 這 次 大 會 的 特 區 政 府 所 喜 見 樂 聞 的 。 我 們 認 為 ﹐ 港 人 有 示 威 自 由 ﹐ 絕 不 容 許 任 何 人 剝 奪 。 警 方 擅 設 所 謂 指 定 示 威 區 ﹐ 要 示 威 者 在 遠 離 會 場 的 地 方 示 威 ﹐ 無 異 取 消 他 們 的 示 威 權 利 。 示 威 者 要 求 遊 行 往 「 示 威 區 」 視 察 是 否 適 合 示 威 ﹐ 是 合 情 合 理 的 。 警 方 竟 要 求 示 威 者 先 答 允 進 入 示 威 區 才 予 放 行 ﹐ 屬 侵 犯 示 威 人 士 行 動 自 由 之 舉 ﹐ 是 一 種 政 治 歧 視 。 當 日 ﹐ 無 數 市 民 在 警 方 防 線 後 來 去 自 如 ﹐ 何 獨 示 威 人 士 被 剝 奪 人 皆 有 之 的 自 由 ﹖ ﹗ 警 方 此 舉 ﹐ 不 啻 脅 逼 示 威 人 士 放 棄 示 威 自 由 ﹐ 才 允 許 行 使 行 動 自 由 ﹐ 是 雙 重 侵 犯 人 權 的 劣 行 。

( 二 ) 當 部 份 示 威 者 行 使 其 公 民 不 服 權 ﹐ 嘗 試 越 過 封 鎖 線 不 果 ﹐ 而 遊 行 到 灣 仔 人 民 入 境 事 務 署 大 樓 時 ﹐ 警 方 竟 拘 捕 和 平 示 威 的 部 份 人 士 ﹐ 手 段 極 其 粗 暴 。 這 是 赤 裸 裸 的 暴 力 鎮 壓 民 權 。 當 時 ﹐ 警 方 並 未 在 該 處 佈 防 ﹐ 亦 無 設 立 任 何 禁 區 。 五 名 被 捕 者 步 行 入 大 樓 內 ﹐ 根 本 沒 有 觸 犯 任 何 法 律 。 警 方 卻 如 狼 似 虎 ﹐ 以 暴 力 制 服 他 們 ﹗ 這 完 全 是 一 種 濫 權 及 侵 犯 人 權 的 行 為 。 董 建 華 所 謂 「 香 港 自 由 得 到 保 障 」 的 言 論 ﹐ 已 被 事 實 所 無 情 粉 碎 。 警 察 實 已 淪 為 特 區 政 府 和 權 貴 的 工 具 ﹐ 壓 制 民 權 以 保 障 一 小 撮 人 耳 目 清 靜 。 香 港 已 逐 步 進 入 「 警 察 國 家 」 的 情 況 。

( 三 ) 警 方 此 舉 並 非 偶 然 。 從 六 月 三 十 日 回 歸 夜 以 幾 百 警 力 阻 擋 示 威 者 ﹐ 並 播 放 交 響 樂 以 抵 消 示 威 聲 浪 ﹐ 至 9 . 2 1 拘 捕 事 件 ﹐ 以 至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早 上 ﹐ 以 幾 百 警 力 將 十 五 名 抗 議 李 鵬 訪 港 的 示 威 人 士 圍 困 ﹐ 都 顯 示 了 特 區 政 府 憑 其 政 治 喜 好 ﹐ 扼 殺 市 民 示 威 權 利 的 劣 行 ﹐ 正 在 逐 步 加 強 。

( 四 ) 我 們 認 為 ﹐ 香 港 市 民 的 示 威 自 由 ﹐ 不 容 當 權 者 肆 意 壓 制 。 9 . 2 1 事 件 的 五 名 被 捕 者 現 被 指 涉 嫌 阻 差 辦 公 及 襲 警 之 罪 ﹐ 而 須 取 保 候 查 ﹐ 完 全 是 警 方 壓 制 民 權 所 致 。

因 此 ﹐ 我 們 強 烈 要 求 警 方 及 特 區 政 府 ﹕

1. 立 即 無 條 件 撤 銷 五 名 被 捕 者 的 保 釋 令 ﹔
2. 成 立 獨 立 調 查 委 員 會 ﹐ 徹 查 及 公 開 交 代 事 件 真 相 ﹔
3. 為 警 方 的 暴 力 拘 捕 向 五 名 示 威 者 道 歉 ﹔
4. 停 止 壓 制 市 民 示 威 權 ﹔
5. 為 警 方 暴 力 壓 制 市 民 示 威 權 利 向 合 港 市 民 道 歉 。

同 時 ﹐ 我 們 更 呼 籲 全 港 市 民 及 有 志 保 障 人 權 ﹑ 爭 取 民 主 的 團 體 ﹐ 聯 合 起 來 ﹐ 支 持 五 名 被 捕 者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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