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97年10月1日 星期三

六 四 未 平 反 , 人 民 未 當 家
沒 有 國 慶 , 只 有 國 哀 !
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四 十 八 周 年 聲 明

毋 忘 六 四 ﹑ 四 五 行 動 ﹑ 民 主 中 國 聯 合 陣 線

一 九 九 七 年 十 月 一 日

 



今 日 , 是 中 共 政 府 收 回 香 港 主 權 後 的 第 一 個 國 慶 節 。 特 區 政 府 耗 用 公 帑 , 張 燈 結 綵 , 大 肆 慶 祝 。 然 而 , 在 衣 香 鬢 影 、 杯 盤 交 錯 之 際 , 我 們 不 禁 想 起 像 魏 京 生 、 王 丹 等 數 以 千 計 的 民 運 人 士 此 刻 仍 被 囚 黑 獄 , 飽 受 折 磨 ; 我 們 依 然 不 能 忘 懷 八 九 年 六 四 屠 城 中 被 害 同 胞 沉 冤 未 雪 , 其 家 屬 仍 在 傷 痛 之 中 。

我 們 認 為 , 中 國 人 民 是 社 會 主 人 , 擁 有 中 國 的 主 權 。 中 國 人 民 有 權 以 普 選 及 平 等 的 民 主 選 舉 ﹐ 選 出 其 代 表 行 使 管 治 社 會 的 權 力 ﹐ 並 運 用 其 創 造 之 社 會 財 富 改 善 自 己 生 活 和 建 設 社 會 。 為 貫 徹 這 些 權 力 ﹐ 中 國 公 民 應 有 言 論 ﹑ 出 版 ﹑ 集 會 ﹑ 結 社 ﹑ 示 威 ﹑ 遊 行 ﹑ 罷 工 等 自 由 ﹐ 以 表 達 其 意 見 ﹐ 監 督 ﹑ 撤 換 不 稱 職 的 官 吏 。 這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立 國 之 本 ﹐ 也 是 無 數 仁 人 志 士 血 汗 交 流 奮 鬥 的 目 標 。

然 而 ﹐ 中 共 政 府 在 建 國 之 後 ﹐ 郤 背 離 「 主 權 在 民 」 的 原 則 。 剝 奪 了 人 民 的 權 力 ﹐ 建 立 了 一 黨 專 政 的 特 權 官 僚 統 治 。 為 維 護 其 少 數 人 的 私 利 ﹐ 中 共 不 惜 扼 殺 人 民 的 各 種 自 由 ﹑ 鎮 壓 異 己 。 它 更 動 輒 以 言 論 ﹑ 思 想 入 罪 ﹐ 發 動 各 種 「 政 治 鬥 爭 」 ﹐ 逼 害 民 間 反 對 之 聲 。 「 反 右 運 動 」 ﹑ 「 文 革 」 即 為 顯 例 ; 對 於 民 間 自 發 的 爭 民 主 ﹑ 反 專 制 運 動 ﹐ 則 殘 酷 鎮 壓 。 七 六 年 四 五 天 安 門 事 件 ﹑ 七 九 年 北 京 之 春 民 運 ﹑ 八 九 民 運 當 中 ﹐ 均 有 不 少 民 運 人 士 被 捕 ﹐ 被 囚 。 八 九 愛 國 民 主 運 動 席 捲 全 國 ﹐ 直 接 挑 戰 一 黨 專 政 。 對 此 中 共 政 府 甚 至 公 然 調 動 軍 隊 鎮 壓 ﹐ 血 洗 京 城 ﹐ 釀 成 六 四 屠 城 慘 案 。 事 後 ﹐ 中 共 仍 不 斷 搜 捕 民 運 人 士 。 八 年 以 來 ﹐ 中 共 不 歇 地 逼 害 異 見 者 ; 大 審 王 丹 ﹐ 魏 京 生 。 只 是 冰 山 一 角 。 更 多 民 運 人 士 此 刻 仍 以 無 名 英 雄 的 角 色 ﹐ 在 黑 獄 為 民 主 受 折 磨 ﹐ 六 四 死 難 同 胞 依 然 被 誣 為 「 暴 徒 」 。

近 年 ﹐ 中 共 為 挽 回 其 一 黨 專 政 之 頹 勢 ﹐ 又 實 行 所 謂 開 放 改 革 ﹐ 大 肆 進 行 「 私 有 化 」 。 國 有 資 產 每 日 流 失 億 元 ﹐ 工 人 失 業 人 數 已 接 近 二 千 萬 之 眾 ; 大 量 國 有 資 產 在 官 商 勾 結 的 「 化 工 為 私 」 過 程 中 ﹐ 流 入 官 僚 和 既 得 利 益 者 手 中 ﹐ 導 致 貧 富 懸 殊 日 甚 。 農 村 官 吏 攤 派 ﹐ 濫 發 綠 條 和 白 條 以 剋 扣 農 民 收 入 ﹐ 挪 用 資 金 揮 霍 牟 利 愈 益 嚴 重 。 工 農 被 逼 抗 稅 ﹑ 罷 工 而 招 致 鎮 壓 ﹐ 時 有 所 聞 。 官 僚 貪 污 腐 化 ﹐ 侵 吞 公 款 ﹐ 導 致 豪 強 作 惡 ﹐ 治 安 不 靖 ﹐ 黃 賭 毒 活 動 猖 獗 ﹐ 民 怨 不 絕 。

我 們 強 烈 譴 責 特 權 官 僚 化 公 為 私 ﹐ 侵 吞 建 國 四 十 多 年 來 人 民 的 血 汗 成 果 ; 我 們 亦 痛 感 國 之 不 國 ﹐ 共 和 國 淪 為 一 小 撮 人 之 私 器 。

因 此 ﹐ 我 們 在 此 抗 議 國 慶 酒 會 粉 飾 昇 平 ﹐ 並 強 烈 要 求 中 共 政 府 :

一、 平 反 八 九 民 運 ﹑ 追 究 屠 城 責 任 ;
二、 結 束 一 黨 專 政 ﹑ 權 力 歸 於 人 民 ;
三、 釋 放 民 運 人 士 ﹑ 實 現 黨 派 自 由 ;
四、 落 實 言 論 ﹑ 出 版 ﹑ 集 會 ﹑ 結 社 ﹑ 遊 行 ﹑ 罷 工 等 自 由 ;
五、 清 除 貪 污 腐 敗 ﹑ 保 障 人 民 生 活 ;
六、 停 止 化 公 為 私 ﹑ 不 得 侵 吞 人 民 血 汗 !

人 民 英 雄 永 垂 不 朽 !
六 四 要 平 反 ! 人 民 要 當 家 !
今 日 沒 有 國 慶 ﹐ 因 為 有 國 哀 !

聯 絡 : 7 1 1 1 8 5 1 1 - 3 7 0

1997年9月28日 星期日

停 止 壓 制 示 威 權 利
- - - 就 警 方 無 理 阻 攔 及 拘 捕 抗 議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會 人 士 及 連 串 使 用 警 力 壓 制 市 民 示 威 自 由 的 聲 明

四 五 行 動 ﹑ 毋 忘 六 四 ﹑ 全 民 制 憲 學 會

一 九 九 七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


( 一 ) 我 們 強 烈 譴 責 警 方 於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﹐ 在 灣 仔 海 旁 強 行 制 止 前 往 會 議 展 覽 中 心 示 威 的 遊 行 隊 伍 。 這 次 示 威 之 目 的 ﹐ 就 是 抗 議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會 製 造 貧 窮 ﹑ 剝 削 第 三 世 界 人 民 。 這 自 然 不 是 主 辦 這 次 大 會 的 特 區 政 府 所 喜 見 樂 聞 的 。 我 們 認 為 ﹐ 港 人 有 示 威 自 由 ﹐ 絕 不 容 許 任 何 人 剝 奪 。 警 方 擅 設 所 謂 指 定 示 威 區 ﹐ 要 示 威 者 在 遠 離 會 場 的 地 方 示 威 ﹐ 無 異 取 消 他 們 的 示 威 權 利 。 示 威 者 要 求 遊 行 往 「 示 威 區 」 視 察 是 否 適 合 示 威 ﹐ 是 合 情 合 理 的 。 警 方 竟 要 求 示 威 者 先 答 允 進 入 示 威 區 才 予 放 行 ﹐ 屬 侵 犯 示 威 人 士 行 動 自 由 之 舉 ﹐ 是 一 種 政 治 歧 視 。 當 日 ﹐ 無 數 市 民 在 警 方 防 線 後 來 去 自 如 ﹐ 何 獨 示 威 人 士 被 剝 奪 人 皆 有 之 的 自 由 ﹖ ﹗ 警 方 此 舉 ﹐ 不 啻 脅 逼 示 威 人 士 放 棄 示 威 自 由 ﹐ 才 允 許 行 使 行 動 自 由 ﹐ 是 雙 重 侵 犯 人 權 的 劣 行 。

( 二 ) 當 部 份 示 威 者 行 使 其 公 民 不 服 權 ﹐ 嘗 試 越 過 封 鎖 線 不 果 ﹐ 而 遊 行 到 灣 仔 人 民 入 境 事 務 署 大 樓 時 ﹐ 警 方 竟 拘 捕 和 平 示 威 的 部 份 人 士 ﹐ 手 段 極 其 粗 暴 。 這 是 赤 裸 裸 的 暴 力 鎮 壓 民 權 。 當 時 ﹐ 警 方 並 未 在 該 處 佈 防 ﹐ 亦 無 設 立 任 何 禁 區 。 五 名 被 捕 者 步 行 入 大 樓 內 ﹐ 根 本 沒 有 觸 犯 任 何 法 律 。 警 方 卻 如 狼 似 虎 ﹐ 以 暴 力 制 服 他 們 ﹗ 這 完 全 是 一 種 濫 權 及 侵 犯 人 權 的 行 為 。 董 建 華 所 謂 「 香 港 自 由 得 到 保 障 」 的 言 論 ﹐ 已 被 事 實 所 無 情 粉 碎 。 警 察 實 已 淪 為 特 區 政 府 和 權 貴 的 工 具 ﹐ 壓 制 民 權 以 保 障 一 小 撮 人 耳 目 清 靜 。 香 港 已 逐 步 進 入 「 警 察 國 家 」 的 情 況 。

( 三 ) 警 方 此 舉 並 非 偶 然 。 從 六 月 三 十 日 回 歸 夜 以 幾 百 警 力 阻 擋 示 威 者 ﹐ 並 播 放 交 響 樂 以 抵 消 示 威 聲 浪 ﹐ 至 9 . 2 1 拘 捕 事 件 ﹐ 以 至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早 上 ﹐ 以 幾 百 警 力 將 十 五 名 抗 議 李 鵬 訪 港 的 示 威 人 士 圍 困 ﹐ 都 顯 示 了 特 區 政 府 憑 其 政 治 喜 好 ﹐ 扼 殺 市 民 示 威 權 利 的 劣 行 ﹐ 正 在 逐 步 加 強 。

( 四 ) 我 們 認 為 ﹐ 香 港 市 民 的 示 威 自 由 ﹐ 不 容 當 權 者 肆 意 壓 制 。 9 . 2 1 事 件 的 五 名 被 捕 者 現 被 指 涉 嫌 阻 差 辦 公 及 襲 警 之 罪 ﹐ 而 須 取 保 候 查 ﹐ 完 全 是 警 方 壓 制 民 權 所 致 。

因 此 ﹐ 我 們 強 烈 要 求 警 方 及 特 區 政 府 ﹕

1. 立 即 無 條 件 撤 銷 五 名 被 捕 者 的 保 釋 令 ﹔
2. 成 立 獨 立 調 查 委 員 會 ﹐ 徹 查 及 公 開 交 代 事 件 真 相 ﹔
3. 為 警 方 的 暴 力 拘 捕 向 五 名 示 威 者 道 歉 ﹔
4. 停 止 壓 制 市 民 示 威 權 ﹔
5. 為 警 方 暴 力 壓 制 市 民 示 威 權 利 向 合 港 市 民 道 歉 。

同 時 ﹐ 我 們 更 呼 籲 全 港 市 民 及 有 志 保 障 人 權 ﹑ 爭 取 民 主 的 團 體 ﹐ 聯 合 起 來 ﹐ 支 持 五 名 被 捕 者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