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98年3月8日 星期日

四 五 行 動 、 全 民 制 憲 學 會 、 毋 忘 六 四 等 多 個 民 間 團 體 一 行 十 五 人 , 今 天 下 午 四 時 從 中 環 匯 豐 銀 行 總 行 遊 行 前 往 政 府 總 部 示 威 , 並 發 表 聲 明 如 下 :
交 通 意 外 不 容 諉 過 工 人
- - - - 恢 復 勞 工 三 法 ﹐ 工 會 參 與 公 共 事 業 監 管
四 五 行 動 ﹑ 毋 忘 六 四 ﹑ 全 民 制 憲 學 會

一 九 九 八 年 三 月 八 日


城 巴 接 二 連 三 發 生 意 外 ﹐ 造 成 傷 亡 ﹐ 使 公 共 交 通 的 營 運 安 全 問 題 備 受 社 會 關 注 。 然 而 ﹐ 城 巴 及 其 他 巴 士 公 司 均 強 調 運 作 良 好 ﹐ 反 將 責 任 諉 過 於 司 機 及 維 修 員 工 ﹐ 不 單 拒 絕 承 擔 責 任 ﹐ 更 拒 絕 稍 為 開 放 市 民 監 管 的 途 徑 。 政 府 亦 聽 任 為 之 ﹐ 未 有 跟 進 。 同 時 ﹐ 警 方 則 宣 佈 加 強 檢 控 超 速 駕 駛 之 巴 士 司 機 。 此 無 非 為 當 局 敷 衍 塞 責 ﹑ 轉 移 視 線 的 舉 動 。

其 實 ﹐ 公 共 交 通 事 業 一 向 為 財 團 壟 斷 ﹐ 又 藉 政 府 種 種 專 利 優 惠 連 年 加 價 無 誤 ﹐ 交 通 諮 詢 委 員 會 形 同 虛 設 。 市 民 對 公 共 交 通 事 業 團 之 劣 蹟 雖 詬 病 已 久 ﹐ 但 莫 奈 之 何 。 財 團 為 求 賺 取 利 潤 ﹐ 無 不 以 種 種 陋 規 惡 則 加 諸 員 工 身 上 ﹐ 以 加 強 勞 動 強 度 ﹑ 壓 抑 工 資 。 巴 士 公 司 大 量 員 工 底 薪 偏 低 ﹐ 以 加 班 保 持 僅 堪 糊 口 之 收 入 水 平 ﹐ 已 是 人 所 共 知 。 長 年 累 月 過 勞 工 作 ﹐ 血 肉 之 軀 ﹐ 難 免 出 錯 。 公 司 制 定 不 合 理 工 作 指 標 ﹐ 亦 勢 必 令 員 工 心 驚 膽 戰 ﹐ 飽 受 精 神 壓 力 ﹐ 但 求 塞 責 保 職 ﹐ 豈 能 不 易 生 意 外 ﹖ 如 城 巴 效 法 日 本 式 流 水 作 業 法 ﹐ 使 司 機 不 能 安 於 駕 駛 其 熟 悉 車 輛 ﹐ 休 息 時 間 又 減 至 最 少 ﹐ 即 是 一 例 。 電 車 司 機 幾 十 來 均 無 用 膳 時 間 ﹐ 亦 是 令 人 憤 慨 之 惡 例 。 毫 無 疑 問 ﹐ 為 求 利 潤 刻 薄 員 工 ﹐ 非 但 壓 榨 工 人 ﹐ 更 是 危 害 公 眾 安 全 。

實 際 上 ﹐ 公 共 交 通 企 業 員 工 以 至 所 有 公 共 事 業 從 業 員 ﹐ 每 日 均 在 其 工 作 崗 位 服 務 市 民 ﹐ 是 大 財 團 不 合 理 制 度 的 直 接 受 害 者 ﹐ 為 公 為 私 ﹐ 絕 無 啞 忍 之 理 。 卻 何 解 員 工 們 一 直 忍 氣 吞 聲 ﹖ 究 其 原 因 ﹐ 正 是 香 港 政 府 法 例 全 不 保 障 工 人 就 業 權 及 工 會 活 動 權 ﹐ 資 方 可 肆 意 逼 迫 勞 方 的 異 議 抗 爭 。 8 5 年 地 鐵 工 潮 ﹐ 資 方 蓄 意 打 擊 工 會 領 袖 ﹐ 以 解 僱 威 脅 罷 工 工 人 ﹔ 9 0 年 九 巴 解 僱 工 會 會 長 ﹐ 即 是 顯 例 。 因 此 ﹐ 我 們 認 為 ﹕

1. 特 區 政 府 必 立 即 恢 復 由 其 廢 除 的 三 條 勞 工 法 例 ﹐ 讓 工 人 享 有 集 體 諮 詢 權 和 談 判 權 ﹐ 以 及 保 障 工 人 不 會 因 參 與 工 會 活 動 遭 歧 視 和 解 僱 ﹔
2. 改 組 現 時 監 察 公 共 事 業 的 機 構 ﹐ 由 工 會 參 與 監 管 所 有 公 共 事 業 ﹐ 並 擴 大 市 民 之 參 與 機 會 ﹔
3. 成 立 獨 立 調 查 委 員 會 調 查 所 有 公 共 交 通 事 業 ﹐ 向 市 民 發 表 報 告 交 代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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