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0年6月4日 星期日

梁國雄的抗爭道路
2 0 0 0 年 6 月 4 日

一九七九年
「油麻地艇戶爭取上岸」運動的參與者在審訊期間,梁國雄在銅鑼灣的東區裁判署門外因聲援被捕,被判行為不檢罪成立,判罰款。
因「非法」張貼「紀念四五天安門三周年集會」海報,被判罪名成立,判守行為。
因不理警方禁令,擬舉行「紀念四五天安門三周年集會」,與另六人被控非法集會,判監一月。
一九八二年

因張貼呼籲中國政府釋放王希哲等民運人士海報而被控,無罪釋放。
一九八九年

因在新華社門外張貼標語,要求平反八九民運被控,罪名成立,判罰款。
為抗議中共政府在六四屠城後,歌舞昇平慶祝國慶,企圖遊行到國慶酒會會場外示威。途中被警方無理攔阻,不服,抗爭,與另六人被控「非法集會」,無罪釋放。
一九九五年

到國慶酒會門外示威,要求平反八九民運,結束一黨專政和釋放政治犯,不服警方無理圍困。被控「行為不檢」和「襲警」,無罪釋放。
一九九六年

因參加「玩具生產安全約章聯席」在會展中心門外「抗議玩具商草菅工人生命」示威,與另四人被控行為不檢,判罰款。
參與保釣行動委員會示威,闖入日本駐港領事館內,抗議日本政府侵略釣魚台及縱容軍國主義,與另六人被控「非法集會」,判罰款。
參加「反對臨時立法會大聯盟」在落馬洲示威,抗議在深圳舉行的臨時立法會選舉,被控「闖入禁區」,自簽守行為。
一九九七年

與另三人兩度於臨立會內示威,抗議特區政府廢除三條勞工法例,剝奪工人已有的「集體談判」、「參加工會不受歧視和無理解僱」等權利,被控五罪,判守行為。
一九九八年

在回歸一周年的酒會外,因不服警方阻撓遊行隊伍向訪港的江澤民示威,與另三人被控「行為不檢」罪,判罰款四千元。
在立法會特首施政報告答問會中,高聲抗議「政府救市不救人」,要求當局恢復集體談判權、設立失業援助金和最低工資,被控「藐視立法會」,判監十四日,緩刑一年。
二○○○年

於九九年立法會特首施政報告答問會中,高聲抗議「政府救市不救人」,要求當局恢復集體談判權、設立失業援助金和最低工資,被控「藐視立法會」。五月二十六日被裁定罪名成立,判刑七天;另為一九九八年同樣罪名服刑七天,共十四日;現囚於荔枝角羈留所,將於六月九日上午出獄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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