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0年4月24日 星期一

還我人權──就學聯示威被無理遏制事件聲明
2 0 0 0 年 4 月 24 日

抗議政府縱容警權遏制人權!
立即修改公安條例!
停止鎮壓市民集會、示威自由!

四月二十日,約六十名大學生參加由香港專上學生聯會發起的遊行,由灣仔行到中區政府總部,抗議政府「大學分科收費」計劃,並希望與教育及人力統籌司司長王永平會面,當面遞交反對該計劃的簽名,並與之理論。

這原本是一次和平的請願抗議,屬於行使聯合國人權公約、基本法明文規定的集會、示威、遊行自由的正常活動。不料,警方卻運用公安條例橫加阻撓。首先,警方以集會人數超過條例規定及事先未有申請為由,阻止請願隊伍出發,引致學生要「公民抗命」,不顧無理攔截而與警方衝突。及後,警方又於中區政府合署再次阻攔學生前進,剝奪其向王永平當面示威的表達自由。結果,又釀成不必要的肢體接觸。同學們在「秀才遇著兵」的情況下,唯有將請願信及簽名張貼於附近牆壁,然後散去。但他們未能脫過警權壓迫的厄運──兩批同學分別於散去後,被便裝探員當街截查,並以嫌疑「偷竊」及「非法入境」為由,被逼交出身份證及個人資料,受到無理騷擾和恐嚇。事後,警方在輿論大嘩之後,竟然砌辭狡辯,甚至仍然繼續耀武揚威,揚言可能會檢控學生。這顯然是警權遏制人權、惡僕欺主的侵權行為。

我們認為,集會、示威、遊行的自由,是香港市民應有的權利,不容警方以任何藉口剝奪;而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和聯合國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》第二十一條亦早已明文保障。因此,警方必須為當日遏制人權的劣行負責,公開交代和道歉。

其實,警權之所以坐大,完全是政府蓄意縱容所致。當局一直以來都仰賴警察為鎮壓工具,阻止民間異議之聲藉示威、遊行、集會得以廣泛傳播,令高官權貴耳目清靜,免致尷尬難堪。其中最為惡毒者,乃是沿襲英國殖民統治的「公安條例」肆意剝奪上述人權。此惡法自一九六七年訂立以來,早已為人詬病,並被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多次點名批評;然而,卻屢次為當權者用以鎮壓市民示集會,如:一九七一年鎮壓保釣集會、一九七三年鎮壓「反貪污、捉葛柏」集會,一九七八年艇戶事件、一九七九年革命馬克思主義者同盟紀念天安門事件、一九八九年「四五行動」國慶酒會示威、一九九二年學聯紀念六四三周年遊行等,不勝枚舉。

回歸之後,警方亦先後多次運用這項惡法,阻撓市民的正常請願活動:如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的貝多芬交響樂事件、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世銀年會示威、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阻撓示威者向李鵬示威、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攔截向江澤民李鵬示威等;其中「世銀年會」及「回歸一周年」兩次示威,更有參與者被判觸犯公安條例罪名成立。可以說,今次學聯示威受遏制,雖是冰山一角,亦足以顯示「公安條例」一日不修訂,不廢除其中縱容警權遏制人權的條文,則警察只會是不受限制的統治工具,人權毫無保障。

因此,我們在此嚴正要求政府立即著手修改「公安條例」,刪除不符《聯合國人權公約》保障人權的法例,保障集會、示威、遊行自由,還我人權!

毋忘六四、四五行動

公元二千年四月二十四日

(四月二十四日,兩個團體的十名代表由中環遊行至政府總部,宣讀此聲明,並將之交給特區政府後離去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