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0年5月27日 星期六

聯署聲明
公民抗命無罪、侵犯公民自由可恥
2 0 0 0 年 5 月 27 日

五 月 二 十 六 日 是 香 港 公 民 自 由 黑 暗 的 一 天 , 民 運 人 士 梁 國 雄 因 擾 亂 立 法 會 會 議 被 裁 判 處 監 禁 十 四 日 , 反 映 香 港 的 公 民 自 由 備 受 壓 制 。

這 是 自 香 港 回 歸 後 因 政 治 理 由 被 監 禁 的 首 個 判 案 , 充 分 顯 示 港 人 的 公 民 自 由 及 表 達 意 見 的 權 利 , 已 逐 步 被 剝 削 。

事 實 上 , 當 日 梁 氏 是 以 和 平 請 願 的 方 式 , 於 立 法 會 內 直 接 向 董 建 華 表 達 有 關 政 府 干 預 股 市 , 不 顧 基 層 勞 失 業 的 苦 楚 。 可 以 說 , 梁 國 雄 何 錯 之 有 ?

更 為 重 要 的 , 一 日 立 法 會 沒 有 全 面 的 民 主 , 市 民 的 聲 音 均 無 法 於 建 制 內 得 到 反 映 , 類 似 的 公 民 抗 命 則 無 日 無 之 。

我 們 更 強 烈 抗 議 董 建 華 政 府 扼 殺 言 論 及 表 達 意 見 的 自 由 , 並 對 梁 國 雄 身 先 士 卒 , 為 港 人 民 主 及 人 權 付 出 的 犧 牲 , 致 以 衷 心 的 慰 問 及 敬 意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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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0年5月24日 星期三

梁 國 雄 為 藐 視 立 會 罪 自 辯 辭
2 0 0 0 年 5 月 2 4 日

於 西 區 裁 判 法 庭


法 官 先 生

我 認 為 我 不 應 被 判 有 罪 。

第 一 , 是 事 實 問 題 。 在 去 年 十 月 的 特 首 施 政 報 告 答 問 會 中 , 我 在 立 法 會 旁 聽 席 上 高 呼 「 政 府 救 市 不 救 人 可 恥 」 、 「 設 立 失 業 援 助 金 」 、 「 設 立 最 低 工 資 」 、 「 恢 復 集 體 談 判 權 」 、 「 普 選 立 法 會 」 、 「 普 選 政 府 」 及 質 問 特 首 「 為 甚 麼 口 口 聲 聲 環 保 , 但 廿 萬 工 人 失 業 卻 不 理 ? 到 底 知 不 知 道 人 也 是 環 境 一 部 份 ? 」 ' 完 全 是 一 種 和 平 達 意 見 的 行 為 , 是 對 香 港 政 府 勾 結 商 人 壓 榨 窮 人 的 客 觀 陳 述 , 根 本 不 存 在 - 般 的 「 藐 視 」 意 義 。



請 問 : 一 個 政 府 花 費 兩 千 多 億 公 幣 , 也 就 是 香 港 市 民 的 血 汗 去 救 股 市 、 樓 市 , 卻 不 拿 出 分 毫 , 去 設 立 失 業 援 助 金 , 救 助 廿 萬 失 業 者 , 導 致 一 年 之 內 有 4 4 4 人 因 失 業 貧 窮 自 殺 , 是 否 救 市 不 救 人 ? 是 否 可 恥 ? 叉 請 問 : 麥 當 奴 竟 可 用 時 薪 十 一 元 僱 工 , 在 我 居 住 的 屋 郁 , 清 潔 工 人 月 入 只 得 三 千 , 政 府 卻 不 肯 立 法 規 定 最 低 工 資 , 它 在 保 護 誰 人 利 益 ? 而 且 還 帶 頭 減 少 新 入 職 公 務 員 薪 酬 , 是 不 是 在 助 長 資 方 減 薪 , 壓 榨 打 工 仔 女 ? 政 府 一 上 台 不 及 半 月 , 就 急 不 及 待 廢 除 三 條 由 立 法 機 關 訂 立 的 勞 工 法 , 由 一 個 全 部 由 小 圈 子 選 舉 產 生 的 臨 時 立 法 會 蓋 章 通 過 , 剝 奪 工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集 體 談 判 權 、 參 加 工 會 不 受 歧 視 和 解 僱 權 , 我 提 出 要 恢 復 這 些 權 利 , 有 何 過 錯 ? 請 看 看 現 時 資 方 肆 意 裁 員 減 薪 、 解 僱 工 會 領 袖 , 就 知 恢 復 三 條 勞 工 法 理 所 當 然 。 「 普 選 立 法 會 和 政 府 , 擲 地 有 聲 , 何 須 再 說 ? 一 個 政 府 奢 言 環 保 , 卻 ! 視 民 生 困 苦 於 無 睹 , 其 偽 善 招 人 責 問 , 不 言 而 喻 。

在 控 方 所 呈 堂 的 錄 像 帶 中 , 上 述 高 呼 過 程 很 短 , 大 約 為 時 三 十 秒 , 根 本 沒 有 構 成 控 罪 內 的 犯 罪 條 件 一 - 擾 亂 。 況 且 , 根 據 控 方 的 證 物 - 該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紀 錄 第 五 十 五 頁 亦 清 楚 地 顯 示 了 立 法 會 主 席 不 單 從 未 中 斷 會 議 , 亦 從 未 打 算 中 斷 會 議 。 她 只 是 叫 保 安 人 員 將 我 們 帶 走 而 已 。 我 並 不 打 算 否 認 當 日 我 的 行 為 , 但 顯 然 我 的 行 為 並 不 是 要 擾 亂 立 法 會 會 議 , 或 令 其 中 斷 , 而 只 是 向 特 首 表 達 香 港 勞 苦 大 眾 的 心 聲 而 已 。

其 實 , 由 於 法 官 先 生 拒 絕 我 傳 召 董 建 華 和 范 徐 麗 泰 上 庭 , 當 日 我 的 行 為 是 否 構 成 犯 罪 , 已 無 法 由 上 述 兩 名 原 應 是 我 的 證 人 的 口 中 獲 悉 , 也 就 剝 奪 了 我 作 為 被 告 該 享 的 權 利 一 一 從 盤 聞 中 挑 戰 控 方 的 證 供 , 使 其 疑 點 之 利 益 歸 於 辯 方 的 權 利 。


據 控 方 提 供 的 錄 像 帶 , 董 建 華 當 時 是 仰 望 公 眾 席 而 己 , 有 誰 會 知 道 他 心 中 在 想 甚 麼 呢 ? 是 否 他 想 聽 清 楚 我 高 呼 的 內 容 ? 范 徐 麗 泰 當 時 在 想 甚 麼 ? 為 甚 麼 法 庭 不 讓 她 接 受 我 的 盤 問 ? 為 甚 麼 不 讓 她 自 己 直 說 ? 至 於 梁 愛 詩 , 據 我 所 知 , 她 是 唯 一 有 權 決 定 是 否 檢 控 我 的 人 。 她 曾 在 傳 媒 面 前 公 開 評 論 我 在 立 法 會 內 的 行 為 。 我 認 為 她 對 我 有 政 治 歧 視 和 偏 見 。 不 過 , 為 了 節 省 時 間 , 我 只 舉 一 個 例 子 , 那 就 是 在 去 年 三 月 , 當 立 法 會 正 辯 論 彈 劫 她 的 議 案 和 廢 除 民 選 市 政 局 議 案 時 , 會 有 十 七 人 分 五 批 在 會 議 中 示 威 , 事 後 卻 沒 有 人 被 檢 煙 。 更 不 用 說 胡 仙 的 例 子 了 。


其 實 , 我 之 被 檢 控 , 並 非 由 於 我 有 罪 , 或 我 蓄 意 「 藐 視 立 法 會 」 ' 而 是 我 直 指 權 貴 , 直 斥 其 非 , 公 然 向 特 首 表 達 政 見 而 已 ! 安 徒 生 童 話 里 有 個 小 孩 直 指 國 王 沒 有 穿 衣 服 。 他 的 結 果 怎 樣 我 不 知 道 。 而 我 拆 穿 國 王 新 衣 的 騙 局 , 就 是 作 階 下 囚 受 審 。 若 以 中 國 放 事 來 說 , 就 是 不 指 鹿 為 馬 , 後 果 堪 虞 。
第 二 , 是 法 律 觀 點 問 題 。 控 方 是 根 據 立 法 會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檢 控 我 。 一 個 立 法 會 要 受 保 障 , 是 防 止 行 政 機 關 濫 權 , 過 制 , 迫 竇 立 法 會 議 及 阻 撓 立 法 會 代 表 立 法 , 例 如 拘 捕 正 在 開 會 的 議 員 或 要 議 員 為 其 在 立 法 會 言 論 負 刑 事 責 任 等 , 而 不 是 要 阻 止 人 民 表 達 意 見 , 或 者 要 懲 罰 他 們 。 立 法 局 權 力 及 特 權 法 案 很 多 條 例 已 經 過 時 , 應 該 修 改 , 不 要 忘 記 , 在 這 條 例 通 過 頒 佈 時 , 香 港 的 立 法 機 關 . . . 立 法 局 一 還 沒 有 任 何 議 席 由 直 選 產 生 呢 ?
其 實 , 藐 視 立 法 會 者 確 有 其 人 , 它 就 是 剝 奪 香 港 人 民 普 選 立 法 會 和 政 府 的 等 權 政 府 。 目 , 立 法 會 只 有 三 分 一 議 席 由 直 選 產 產 , 也 就 是 只 有 廿 位 議 員 由 選 民 一 人 一 票 選 舉 出 來 , 代 表 人 民 立 法 和 監 察 政 府 , 另 外 三 分 二 , 都 是 由 小 圈 子 選 舉 , 不 同 者 僅 在 於 圈 子 的 大 小 。 試 間 , 文 怎 樣 可 以 代 表 民 意 ? 這 是 明 顯 違 背 一 人 一 票 , 平 等 普 遍 選 舉 立 法 機 關 的 民 主 原 則 的 。 香 港 市 民 的 完 整 普 選 權 已 被 剝 奪 。 更 可 況 , 即 使 在 這 種 民 權 受 過 制 、 扭 曲 的 情 況 下 , 立 法 會 還 要 奉 行 所 謂 分 組 點 票 制 度 , 讓 由 極 小 圈 子 選 舉 的 議 員 , 可 以 否 決 直 選 議 員 的 投 票 結 果 。 再 者 ,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動 議 權 , 叉 受 到 不 能 涉 及 公 幣 運 用 和 政 府 政 策 的 規 限 , 那 有 權 力 去 立 法 , 更 遑 論 監 察 政 府 呢 ? 說 到 這 里 , 大 家 可 能 琵 異 , 那 誰 去 為 香 港 人 立 法 呢 ? 有 , 那 就 是 由 四 百 人 推 選 產 生 的 特 首 及 其 行 政 會 議 , 以 至 各 司 級 高 宮 。 事 實 上 , 他 們 才 是 香 港 的 真 正 立 法 者 , 條 例 草 案 都 由 這 一 小 撮 毫 無 民 意 支 持 的 人 草 擬 , 交 到 立 法 會 去 蓋 章 。 少 數 人 把 持 的 政 府 可 控 制 立 法 機 關 , 取 消 其 應 有 權 力 , 限 制 其 民 選 授 權 的 情 況 , 不 算 藐 視 , 不 知 何 說 ?

每 次 我 到 法 庭 受 審 , 都 聽 到 法 治 的 教 誨 。 但 是 , 法 治 的 基 礎 , 若 不 是 源 於 人 民 普 選 立 法 機 關 和 政 府 , 何 來 意 義 ? 法 治 的 第 一 塊 基 石 , 就 是 人 民 的 立 憲 權 。 那 就 是 說 人 民 可 以 用 普 選 方 式 , 選 出 訂 立 憲 法 的 代 表 , 用 憲 法 來 規 定 人 民 的 權 力 和 自 由 權 利 , 及 規 定 政 府 的 權 限 和 產 生 方 式 , 以 保 證 人 民 的 統 治 社 會 權 。 法 治 的 第 二 塊 基 石 , 就 是 由 立 憲 權 衍 生 而 來 的 憲 立 權 , 那 就 是 根 據 憲 法 規 定 , 選 出 立 法 機 關 , 履 行 立 憲 機 關 制 訂 的 憲 法 條 文 , 行 使 立 法 權 訂 立 法 例 , 體 現 憲 法 於 生 活 之 中 , 確 立 人 民 的 意 志 。 在 香 港 , 基 本 法 有 沒 有 經 過 全 民 立 憲 的 程 序 呢 ? 只 要 問 問 基 本 法 起 草 委 員 會 是 否 普 選 產 生 , 答 案 已 是 十 分 明 顯 。 至 於 立 法 權 呢 ? 聊 勝 於 無 ! 立 法 會 的 尊 嚴 在 於 其 全 民 普 選 的 基 礎 , 而 非 特 權 及 權 力 條 例 , 其 中 道 理 , 不 辯 自 明 。

在 一 個 政 府 未 經 人 民 授 權 上 台 , 掌 權 後 叉 扼 殺 民 意 , 並 運 用 其 特 權 偏 袒 富 豪 商 賀 , 行 金 權 政 治 壓 榨 勞 苦 大 眾 , 變 成 了 壓 迫 人 民 的 統 治 機 器 時 , 人 民 就 有 權 去 實 行 自 衡 , 行 使 公 民 抗 命 權 。 我 在 立 法 會 內 高 聲 呼 叫 , 就 是 行 使 公 民 抗 命 權 的 行 為 。 這 種 行 為 , 並 非 我 所 首 創 , 古 往 今 來 , 大 有 人 在 , 不 論 何 時 何 地 , 皆 有 人 直 斥 專 權 者 , 抗 命 要 求 改 革 , 譴 責 藉 權 謀 私 的 剝 削 者 , 為 公 義 而 吶 喊 奔 走 。 中 國 東 林 黨 以 至 晚 近 「 八 九 」 民 運 和 印 度 甘 地 先 生 的 「 不 合 作 運 動 」 即 是 一 例 。 西 方 來 說 , 在 英 國 近 代 史 上 , 色 憲 章 運 動 裡 ' 也 充 斥 了 人 民 受 審 判 刑 的 紀 錄 , 法 國 革 命 時 的 第 三 等 級 , 何 嘗 不 是 視 皇 權 為 糞 土 , 俄 國 工 農 推 翻 沙 皇 統 治 , 即 是 人 民 抗 爭 的 典 範 。 美 國 人 民 在 獨 立 戰 爭 中 勝 利 後 ← 不 是 在 人 權 憲 章 中 明 女 規 定 人 民 抗 宰 暴 政 的 權 利 嗎 ?

我 本 人 自 然 不 能 與 這 些 英 雄 業 蹟 相 比 , 因 為 我 的 貢 獻 十 分 微 薄 , 但 是 , 我 想 我 還 是 擁 有 公 民 抗 命 權 的 平 凡 人 , 不 應 為 在 立 法 會 或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, 為 表 達 政 見 而 有 錯 有 罪 。

我 出 身 自 窮 家 , 是 打 工 仔 女 , 住 在 公 共 房 屋 , 出 入 起 居 都 直 接 體 會 勞 工 階 級 和 低 下 階 層 面 臨 失 業 的 苦 況 , 更 不 值 特 區 政 府 與 資 本 家 勾 結 , 罔 顧 民 間 疾 苦 , 罔 聞 民 眾 之 聲 , 藉 裁 員 減 薪 將 泡 沫 經 濟 惡 果 轉 嫁 市 民 的 所 為 。 我 是 一 名 馬 克 思 主 義 者 , 一 個 主 張 由 人 民 民 主 管 理 生 產 和 社 會 運 作 的 社 會 主 義 者 , 為 了 保 障 工 人 生 活 , 為 了 提 高 低 下 階 層 的 社 會 地 位 和 生 活 質 素 為 了 消 滅 失 業 和 貧 窮 的 苦 難 , 我 都 應 該 對 香 港 現 存 的 不 合 理 事 物 大 聲 抗 議 。

最 後 , 在 結 束 我 的 陳 辭 之 前 , 我 還 是 要 再 次 司 開 一 個 故 事 來 作 結 。 在 上 世 紀 五 十 年 代 , 一 個 古 巴 年 青 律 師 在 軍 事 法 庭 , 為 軍 事 專 政 行 動 自 辯 時 如 此 作 結 : 「 宣 判 吧 ! 沒 關 係 , 歷 史 作 宣 判 我 無 罪 ! 」 這 位 年 青 人 今 日 的 行 為 我 未 必 同 意 , 他 是 現 時 古 巴 總 統 卡 斯 特 羅 , 然 而 , 我 郤 十 分 意 願 哥 | 述 他 這 番 肺 肺 之 言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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