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2年3月23日 星期六

法庭自辯
 
梁國雄
於港島西區裁判法庭

2 0 0 2 年 3 月 2 3 日

法官先生:

我被指控藐視立法會之罪,是由於在去年十月的立法會特首施政報告答問會中,在旁聽席上與第二被告古思堯一齊高呼,「政府救市不救人可恥」、「設立失業援助金」、「恢復集體談判權」、「訂立最低工資」,「設立工時上限」、「普選特首」、「普選立法會」等口號。當日,我們袛是在和平表達意見,所說出的,亦不過是普羅市民的心聲,也是對小圈子選舉的政府勾結財團商賈,壓榨勞苦大眾的公正指摘,何來藐視?


試問,一個政府花費兩千億公帑,用香港市民的血汗去救樓市、股市,但面對二十多萬勞工失業,卻不肯拿出分毫給予援手,漠視民間再三要求,拒絕設立失業助金以濟失業者燃眉之急,導致連續四年,每日平均有一名工友因失業自殺身亡,政府不聞不問,是否救市不救人?說它可恥,有何過錯?


又請問,麥當奴快餐店竟可用時薪十一元僱工,而我所居住的屋,清潔工人月入祇得三千多元,勞工尊嚴何在?更為惡劣的,是政府外判服務令判承辦商,得用以「七蚊一個鐘」的可恥待遇盤剝勞工,令收入低於工資中位數一半的貧窮勞工連年大增,為數多達四十幾萬,政府任由無良僱主魚肉弱勢僱員,不肯立法規定最低工資,它在保護誰人利益,一目了然,而且,還加強外判,帶頭削減新入職公務員人工,最近,更向全體公務員減薪,與資方聯手一齊壓榨打工仔女。香港勞工每周工時,平均達五十多個鐘頭,超出國際標準甚遠,基層勞工動輒每日工作十小時以上,當局不設工時上限,置勞工之健康於不顧,何來公道?


董建華政府上台未夠一月,就急急提案廢除三條勞工法例,剝奪勞方已依法享有的集權談判權,以及參加工會不受歧視和無理解僱等保障,由全部議員均由委任產生的「臨時立法會通」過如儀,凸顯商人治港本色。請看看過去幾年,資方肆意裁員減薪,甚至解僱工會領袖,毫無後顧之憂,就知廢法助紂為虐,踐踏勞工,我大聲吶喊,提出恢復工人受剝奪的權利,理所當然。至於普選特首以及普選立法會,則更是民心所向,即使在這個法庭內,亦是眾望所歸,何須再辯!


顯然,我之所以被告上法庭,可謂匹夫無罪,懷璧其罪。我的唯一罪過,無非在立法會之內直斥權貴,揭穿由小權貴揀選的特首偏袒財團富豪,行商人治港,魚肉普羅大眾的畫皮!


再說,若以藐視立法會論罪,被告亦應另有其人,那就是我大聲抗議的對象董建華,他之所以貴為特首,不過由於一小撮人淩駕民權,私相授受使然。五年前,是由四百權貴富豪組成的小圈子揀選而來,去年底,則更由中共政府公然欽點,而再度自動連任;所不同者,僅是小圈子稍為擴大,由四百人變成八百人。但是,他卻可以獨攬大權,僭稱代表港人執政,在立法會內口沫橫飛,做其施政報告,又豈止藐視立法會,簡直是強姦民意!


目前,立法會由直選產生的議員袛佔四成,其餘均是經小圈子選舉而充任。試問又何以真正代表民意立法和監察政府?毫無疑問,這種不公平的選舉制度,顯然違背一人一票,以平等及普遍的投票權,選舉立法機關的原則,市民的完整普選權已被蹂躝踐踏。


而且,即使在民權受肢解,民意被歪曲的情況下,立法會還要實行荒謬絕倫的分組點票,藉此確保小圈子選舉的議員,可以否決直選議員的表決結果,何來公平?更為可恥的,是立法會徒具立法之名,實權卻由他人掌握。由小撮權貴擁立的特首,及由之委任的行政會議坐擁立法大權,得以按其意旨,吩咐司局級官員草擬各類法例草案,擲交受小圈子選舉議員操控的立法會蓋章定案。儘管議員可以提出「私人條例草案」,但又受「不能涉及公帑開支和政府政策」的規限,立法會受重重朿縛,其實袛是一枚橡皮圖章而已,極少數人把持的政府,竟可剝奪其職能,將之玩弄於股掌之間,何止藐視?


每次我到法庭抗辯,都會聽到一番法治的教誨。不過,教訓我的人有否想到,所謂法治,若非建基於立法權之上,到底有何意義?其實,法治的第一塊基石,無疑是人民固有的「立憲權」,那就是人人有權普選其代表訂立憲法,以此保障其管治社會的權力和相應的各種自由,規定政府的權力來源及權限,防止執政者濫權專制。第二塊基石,則是立憲權衍生的「憲立權」,人民有權根據憲法規定選出立法機關和政府來履行憲法條文,行使立法權訂立法例,實現憲法精神於生活之中,確保人民的意願和利益得到保障,政府的行政權,亦不過源於此而已。談法治而不論普選,無異本末倒置;袛問執法權、司法權,而不理立憲、立法權,不啻問道於盲。證諸香港,被稱為小憲法的基本法,竟由中共政府欽點的少數權貴包攬拍板,內容更扼殺港人的普選權利,踐踏藐視立法會者是誰,人所共見!


一個政府未經人民授權上台,本來已是少數統治多數的專制,掌權後更運用特權偏袒財團富豪,官商勾結壓榨普羅大眾,人民自然有權自衛,行使公民不服權抗命,我在立法會高聲抗議,不過是實踐這種天然權利,反對逼迫民眾的統治機器而已!其實,公民抗命的行為並非偶然,古往今來,皆有民眾直斥專制獨裁,抗命逼之還政於民,又或向藉權謀私的剝削者抗爭,為公義平等而吶喊。我國「八九民運」和印度甘地的不合作運動,即是顯例,英國憲章運動,也充斥群眾為民主奮鬥的事蹟,法國革命,又何嘗不是反抗皇帝貴族專政的偉業?美國人民在贏得獨立後,更在「人權宣言」中規定人民抵抗暴政的權利,至於俄國工農推翻沙皇暴政,則更是其中典範!我貢獻微簿,根本不堪與這些英雄業蹟相提並論,但是,我想我這個平凡人,還應擁有公民抗命的權力,不該為在立法會裡表達政見而判罪。


我出身貧窮,是一個家住公屋的打工仔,深知勞苦大眾失業貧窮的慘況,更為不值官商勾結,藉裁員減薪加強壓榨市民的惡行,痛感政府救市不救人之可恥。身為一名馬克思主義者,我主張由人民民主管理社會運作和生產活動,為了提高低下階層的社會地位和生活質素,為了消滅失業貧窮的苦難,我都應該對現存不合理、不公平的事物抗爭吶喊!


最後,我一再在此重申,公民抗命無罪,和平表達政見無罪,公道不必在法庭,在民眾的良心法庭裡,我早已被宣判得直,歷史亦將如此判決。


梁國雄
二○○二年三月十三日
於港島西區裁判法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