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1年3月27日 星期二

自辯書
梁國雄

2 0 0 1 年 3 月 27 日

法官先生:

我認為我不應為在立法會和平表達意見,而被判有罪。根據控辯雙方同意的「案情撮要」顯示,於去年十月十二日的立法會特首施政報告答問會時,我和案中其他被告在旁聽席上高呼「政府救市不救人可恥」、「設立最低工資」、「恢復集體談判權」、「特首下台」、「普選政府、普選立法會」的口號,又怎算藐視立法會呢?我們當時所呼喊的口號,是對特首及其政府剝奪港人普選權,實行商人治港,壓制勞苦大眾的控訴。 指陳之事實,路人皆見,所提之訴求,民眾心聲,何來藐視?

特區政府先後耗用公帑達二千億,拿民脂民膏救樓市股市毫不動容,卻罔顧十多萬失業者苦痛,不肯設立失業援助金濟其燃眉之急,導致失業貧窮自殺者連年增加,去年竟超過八百之數,救市不救人可恥顯而易見。 資方裁員減薪猖獗,「麥當奴」以十一元時薪僱工己是殘酷,最近竟又出現七元時薪的現象,當局卻罔聞工人團體之聲,拒不設立最低工資,是否偏袒資方?而且,更帶頭減少新入職公務員薪酬,大搞資源增值、服務外判,官商勾結壓搾打工仔女,明白非常。 特首上台伊始,就急不及待廢除數條勞工法例,由議員均經小圈子選舉產生的「臨時立法會」,逆民意而為當局蓋章通過,剝奪勞工依法享有的集體談判權,以及參加工會不受歧視和無理解僱等權利,我們要求當局立法恢復這些勞工權利,為何不可? 證諸資方三年來肆意裁員減薪,甚至解僱工會領袖,就知政府廢法剝奪勞工權利,是為資方打壓勞工張目的倒行逆施! 至於「普選政府和立法會」的主張,理所當然,即使在此法庭內,亦是眾望所歸,毋須再辯!

根據控方呈堂的錄像帶和立法會會議紀錄,我們高呼口號的過程,衹是莊嚴地向特首抗議,為時不過卅秒,立法會主席根本就沒有下令中止會議,亦未打算中止會議,而衹是命令保安人員將我們帶離旁聽席,我們離開後,會議亦迅速繼續下去,因此,我們的行為並不算是滋擾,所以亦無從令立法會中斷或可能中斷。 我們當日所言所行之目的,並非要擾亂立法會會議及令其中斷,而是行使公民表達意見的自由,大聲向特首表達香港普羅市民心聲而已。 藐視立法會之指控,於法於理均不成立。
至於我的第二個抗辯理由,則涉及法律觀點方面。 控方是以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》為依據檢控我的。 我認為,這條條例己經過時,必須予以修改,它當初頒佈之時,香港仍處於殖民地統治之下,當時的立法局,全部議席均非市民直選產生,要立例保持它的尊嚴凌鴐於市民之上自不待言。 但是一個立法機關要受適當保護,乃是由於防止行政機關濫權,遏制、阻撓以至剝奪其代表民意立法和監察政府的職權。 例如拘捕正在開會的議員,又或要議員為其在立法機關的言論要負刑事責任等,而斷非懲罰人民向之表達意見。 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》卻恰好相反,否則何以四百人小圈子選舉產生的特首及其政府,可以凌駕普選產生的議員,以行政立法手段,將少數人意見強加於人,集行政立法大權於一身?

其實,真正藐視立法會的,是剝奪香港人普選立法會和政府權力的當權者,也就是特首及其政府。 現時,立法會由直選產生的議員僅佔四成,其他均屬小圈子選舉而就任者。 試問,立法會又何以真正代表民意,如何代表市民立法和監察政府?這種不公平的選舉制度,顯然違背一人一票,以平等而普及的投票權選舉立法機關的民主原則,市民的完整普選權被當局踐踏腳下。 尤其甚者,乃是即使在民權受遏制,民意被扭曲的立法會內,尚要奉行「分組點票」的荒謬制度,以確保小圈子選舉的議員,可以否決直選議員的投票結果,何來公平?而且,立法會空具立法之名,而無立法之實,由四百名權貴富豪選出的特首,及由之委任的行政會議卻可坐擁立法大權。 法例和條例的草案,都按其意旨,由之吩咐各司級官員草擬,然後擲交由小圈子選舉議員操控的立法會通過,立法會其實衹是政府的橡皮圖章而己。 就算立法會議員有所謂提出「私人條例草案」的權力,但又受「不能涉及公帑開支和政府政策」的限制,重重制約,立法會又何以言代表民意立法,就是監察政府亦無從說起! 極少數人把持的政府,竟可控制立法會於股掌之上,剝奪其應有職能,又豈止藐視立法會,簡直是視民權如草芥!

法庭維護的是法治,檢控我的政府亦如是說。 不過,法治的基礎,並非僅是執法權和司法權,而應由立法權去奠定基石的。 試問,人民無權普選立法機關和政府,何以言法治?

法治第一塊奠基石,就是人民不可剝奪的立憲權,亦即人民有權普選立憲法的代表,用憲法來保障其管治社會的權力和應享有的各種自由,規定產生政府的權力來源及其權限,防止執政者濫權向人民專制。 法治的第二塊奠基石,乃是由立憲權衍生的憲立權。 人民有權根據憲法規定選出立法機關和政府,履行立憲機關制訂的憲法條文,行使立法權訂立各種法例,體現憲法精神於生活之中,確保人民的意願和利益得到保障,政府的行政權亦源於此而已,可見,人民以普選授權其代表行使權力的原則,是絕對不能動搖的根本。 談法治不說普選,無異捨本逐末,浮沙建屋! 放眼香港,被稱為小憲法的「基本法」由少數人包辦制訂,其內容又扼殺港人之普選立法會及政府權力,已是不爭事實。 立法會受到藐視,乃是來自政府及其欽點者,何須多說?

一個政府未經人民授權上台,己是以少數人統治多數人的專制。 掌權之餘更漠視民意,運用其統治特權偏袒財團富豪,官商勾結壓搾普羅市民,成為逼迫民眾的統治機器時,人民自然有權自衛,行使公民不服權抗命。 我們在立法會內高聲抗議,祇是行使公民抗命權的行為而已! 其實公民抗命的行為並非偶然,不論時地,皆有民眾直斥專權者,抗命要之還政於民,又或抗議藉權課私的剝削者,為公義而吶喊抗爭。 中國「八九民運」和印度甘地先生的不合作運動,即是一例。 西方史上,英國憲章運動,也充斥民眾爭取民主的事蹟,法國革命,又何嘗不是反抗皇室貴族專制的偉業,美國人民在獨立戰爭勝利後,不是更在人權宣言中規定人民抗爭暴政的權利嗎? 俄國工農推翻沙皇暴政,則更是人民抗爭的典範! 我貢獻微薄,根本不堪與這些英雄事蹟相提並論,但是,我想我這個平凡人尚應有公民抗命的權利,不該在立法會為和平表達政見而判罪。

我是一個出身貧窮的打工仔,家住公共屋,令我深知勞工階級和低下階層的失業貧窮慘況,更為不值官商勾結,藉裁員減薪將泡沫經濟轉嫁市民的惡行,更痛感救市不救人政策可恥。 我是一名馬克思主義者,一個主張由人民民主管理社會運作和生產活動的社會主義者,為了提高低下階層的社會地位和生活質素,為了消滅失業貧窮的苦難,我都應該對現存的不合理、不公平事物大聲抗議!

最後,在完結陳辭之前,讓我再一次重申,公民抗命和平表達政見不應有罪,我深信,不論此案判決如何,在人們的良心法庭裡,我早已被宣判無罪,歷史亦將如此判決!

梁國雄
二○○一年三月二十七日
於港島西區裁判法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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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毛藐視立會再判囚 (明報新聞網)
http://www.mingpaonews.com/20010328/__gma1h.htm

蘋 論 : 藐 視 立 法 會 的 不 是 長 毛 是 董 特 首 (蘋果日報)
http://appledaily.atnext.com/adotpl/ado_article.cfm?showdate=20010328&article_id=294731

打 斷 特 首 發 言   三 街 頭 鬥 士 入 獄 (蘋果日報)
http://appledaily.atnext.com/adotpl/ado_article.cfm?main_section_id=4104&showdate=20010328&article_id=294646

藐視立會長毛等三人判監 (東方日報)
http://hk.yahoo.com/headlines/010328/hongkong/od/20010328nhko05xtxt.html

在立法會特首答問期間高呼搗亂 梁國雄等三人判監七日 (大公報)
http://hk.yahoo.com/headlines/010328/hongkong/wisers/hk_a12004txt.html

四五行動三員藐視立會罪成 (文匯報)
http://hk.yahoo.com/headlines/010328/hongkong/wisers/hk_a12004txt.html

梁國雄等藐視立會監一星期 (商報)
http://hk.yahoo.com/headlines/010328/hongkong/wisers/hk_b02009txt.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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